燃气灶(煤气灶)出口欧盟必须获得CE认证,这是法律强制要求。以下是详细指南:
燃气器具法规 (GAR) - (EU) 2016/426
取代旧版燃气指令(GAD),管控燃气灶安全性能
电磁兼容指令 (EMC) - 2014/30/EU
若含电子点火/控制模块需符合
低电压指令 (LVD) - 2014/35/EU
适用带电部件(如电子显示屏)
技术文件准备
产品技术图纸(气路/电路设计图)
关键部件清单(阀门、燃烧器型号及认证信息)
风险分析报告(EN 30-1-1标准)
使用说明书(含欧盟官方语言版本)
第三方测试
必测项目:
气密性测试(5kPa压力下泄漏量≤0.14L/h)
CO排放检测(额定热负荷下≤0.1%)
点火安全性(10秒内稳定点火)
意外熄火保护(≤60秒切断气源)
表面温升(手柄≤65℃,旋钮≤75℃)
NB机构审核
欧盟公告机构的审核技术文件
颁发EU型式检验证书(有效期10年)
工厂审查(可选)
Module D(生产质量保证)需验厂
Module B+C 可免厂审但需批次抽检
建议选择有燃气产品经验的认证机构,并在设计阶段提前介入预测试,可缩短30%认证周期。出口前务必核对NB机构资质(可在NANDO数据库查询)。
如有需要 电话联系